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
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
傷病給付&失能年金&看護補助
1.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(40000*70%*12月+40000*50%*12=57.6萬#)
1. 失能年金:
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2. 失能一次金:
(1)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(2)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。
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保險年資 20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 40,000 元。
每月年金金額: 40,000 ×20× 1.55 %= 12400 元。
如其為職災事故,再加發: 40,000 × 20 個月= 80 萬元#。
1. 請領看護補助,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元。
2. 同一傷病,請領本項補助,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。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以5年為限;未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以3年為限。(1*12*5=60萬#)
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
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
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
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
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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